
9月21日,中足联正式发布女足俱乐部及球队名称改革建议,旨在推动女超、女甲俱乐部逐步实现名称去企业化,优化经营策略,加速俱乐部市场化进程。
为规范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女足俱乐部及球队名称,助力职业足球俱乐部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确保男女足球协同进步,结合女足职业联赛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首先,建议女超、女甲俱乐部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注册,提升俱乐部作为独立法人单位的运营能力。
其次,鼓励女超、女甲俱乐部逐步完成名称非企业化变更,调整经营模式,以促进俱乐部市场化发展。
关于俱乐部及球队名称的命名,需遵循以下规范:
一、俱乐部全称: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基础上确定。俱乐部全称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议采用“行政区划+字号+女子(职业)足球俱乐部+组织形式”的格式,字号不超过四个汉字。俱乐部全称及简称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划中最多包含两个行政区划。
二、俱乐部简称:应为其全称的简化,建议采用“行政区划+字号+女足”的格式。若全称中无字号,简称则应为“行政区划+女足俱乐部”。
三、球队名称:长度不超过五个汉字,需符合公序良俗,尽量简洁、易于呈现。每赛季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应置于“俱乐部”之后。若俱乐部名称中已体现女子足球,则以“队”结尾;未体现的,则以“女足队”结尾。
四、球队简称:建议采用“行政区划+字号+所冠名称+女足队”的格式。
五、参赛队需向所属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及中足联申报标准英文全称、简称,确保与中文全称相对应。
第四条指出,上述中英文全称及简称均需向所属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及中足联备案。如赛季中球队名称发生变更,也应及时备案。
第五条明确,本规定由中足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足联负责进一步补充规定。